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178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史长真。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远硕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实收2150元,应收275元,由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