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66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好一佳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江同路。
经营者:彭永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江高好一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