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1959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永光汤粉王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
经营者:赖永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永光汤粉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以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