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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繁伟、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案件名称孔繁伟、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繁伟;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孔月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繁伟,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伦教仕版村委会世龙集约工业区仕版祥盛路**。

法定代表人:钟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月霞,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繁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简称超力公司)、孔月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孔繁伟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歪曲事实,上诉人在原审没有陈述过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存在错误,仅说明了附图1中1-1和1-2箭头指向有偏移,正确的附图1-1和1-2箭头指向应对调,说明书及附图只具有从属地位,不能单独作为专利权保护的依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纺织品机织物一般术语和基本组织的定义》(GB/T8683—2009)(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经纱是沿织物织造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纬纱是沿织物织造宽度方向排列的纱线,不能以南北向、东西向来定义经纬线的方向,被诉侵权产品有三层经纱,原审却认为只有一层经纱错误。

三、文字是一种图形特殊的表现形式,被诉侵权产品上“中国好家居”“沙发松紧带”“华隆”的字体本身就具有艺术造型,含有美感的图像元素。

被诉侵权产品上有椭圆形和圆形图案,属于既有文字也有图案。

本案权利要求1中“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有多重理解方式,可以同时理解为“1.一个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

2.一个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图案;

3.一个编织带本体中同时编织有文字和图案”,原审是片面的理解本案权利要求1。

四、孔繁伟曾两次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但原审法院仅比对了(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所公证封存实物,没有对比(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

综上,请求依法改判。

超力公司、孔月霞辩称:第一、原审判决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解释及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正确、合法的。

孔繁伟称说明书附图中1-1和1-2箭头指向有偏移,将权利要求1中的经纱和纬纱对调互换。

如按孔繁伟的解释,必然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权利要求1的“一层纬纱”“至少三层经纱”技术特征实质变成了“一层经纱”“至少三层纬纱”。

孔繁伟该种解释完全违背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明确记载的内容,且不属于明显笔误,不应得到采纳。

第二、涉案专利的授权及《专利权评价报告》均依涉案专利文件记载的内容作出,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坚持内部证据优先原则,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为准。

孔繁伟主张的国家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而非强制性国家标准,属于外部证据,不应作为解释依据。

第三、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权利要求1中“图案”技术特征,孔繁伟指控的被诉侵权产品仅有文字,没有图案。

原审中,孔繁伟仅以(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所公证封存实物作为比对对象,未以(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作为比对对象,在一审中孔繁伟自愿放弃该权利,不应在二审中将一审未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对象,这将导致当事人丧失对该部分判决的上诉权。

即使将被诉侵权产品与(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比对,也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层纬纱”“至少三层经纱”技术特征完全不同。

综上,请求驳回孔繁伟上诉请求。

孔繁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孔繁伟起诉请求:1.判令超力公司、孔月霞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名称为“一种弹力编织带”、专利号为ZL20172106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资料。

2.判令超力公司、孔月霞连带赔偿孔繁伟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20万元。

3.判令超力公司、孔月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25日,孔繁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弹力编织带”、专利号为ZL20172106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18年3月27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权人为孔繁伟,至今合法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弹力编织带,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编织带本体,编织带本体采用多层织物结构,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编织的文字图案设置在第二层或其以上的经纱与纬纱交织的织纹上。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孔繁伟申请于2018年7月3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载明,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3月28日,孔繁伟委托代理人来到广州市海珠区的会展中心超力公司的展位,委托代理人以消费者身份在会展现场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孔彩霞的名片以及宣传册等物品,其中展位上“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旁边显示有注册华隆商标,现场的实物上也有华隆商标,孔彩霞的名片上也显示出华隆商标,并有“沙发专用橡筋”字样,代理人将上述物品交由公证员封某,4照。

广东省佛山市岭南公证处对于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出具(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

超力公司、孔月霞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于孔繁伟所指控的其存在制造行为存在异议,对于销售和许诺销售不持异议。

2019年5月10日,孔繁伟的委托代理人来到安庆市,以现金方式购买了九个包装箱,安徽省安庆市宜成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出(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

孔繁伟以此指控超力公司、孔月霞存在制造、销售与许诺销售行为,超力公司、孔月霞对于该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孔繁伟的证明目的以及所指控的主张不予认可。

原审庭审中,孔繁伟主张本案权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并以(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所公证实物作为比对对象,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构成侵权。

打开封存完好的包装,里面有两卷被诉侵权产品,一个三层、一个四层,孔繁伟主张两种型号都作为被诉侵权比对对象,比对意见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相同。

2.孔繁伟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表述存在错误,专利证书附图文字指向1-1与1-2的箭头存在偏移,1-1是经线,1-2是纬线,专利证书上存在错误。

3.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是图案的形式,编织使用的手段是一样的,文字本身就是图案。

4.经纱是横的,属于东西方向,纬纱是竖的,属于南北走向,经纱纬纱的定义,本领域技术人员都是这么定义的,属于公知常识,纬纱是绕着经纱转。

超力公司、孔月霞以附图一解释权利要求是不对的。

超力公司、孔月霞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发表以下意见:三层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专利比对意见区别在于,被诉侵权产品只有文字没有图案。

被诉侵权产品只有两层纬纱,一层经纱,弹力带只是起弹力作用,不编织文字和图案。

对于四层被诉侵权产品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图案,弹力带只是起弹力作用,不编织文字和图案。

被诉侵权产品是一层经纱,本案专利是三层经纱。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为准,必须依据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经线与纬线是根据地球经纬线进行界定,南北向是经线,东西向是纬线,本案专利表述为一层纬线,三层经线。

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

本案中,孔繁伟指控被诉侵权行为包括制造、销售与许诺销售行为,主张适用法定赔偿计算赔偿数额,主要考虑到侵权行为性质与合理费用主张赔偿200000元,孔月霞作为公司股东,且收取本案货款,属于共同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存在图案、文字的技术特征,这两个特征对于本案专利来说,不能相互替代,对于本案专利来说属于重要的技术特征,都是必须纳入比对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的属于具有相同的含义,不同的词汇具有不同的含义,图案与文字在解释上属于对不同技术特征的描述,必须两者均纳入到技术特征的比对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上没有图案,仅有文字,缺少本案专利中的一个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经纱与纬纱的含义进行特别界定,而说明书附图对于经纱与纬纱作出明确的解释,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的视角通过阅读说明书对于经纱与纬纱的含义作出界定。

本案权利要求中的经线与纬线的界定,说明书并未对其进行特别限定,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的内容,并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表述存在明显错误,且权利要求1的关于经纱与纬纱的表述,能够得到附图的解释验证。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并不能够得出本案专利中的用语存在错误的唯一解释,故孔繁伟主张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经纱与纬纱存在撰写错误需要修正的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三层的被诉侵权产品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是一层经纱,两层纬纱,对于四层被诉侵权产品而言,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一层经纱与三层纬纱组成,与本案专利存在明显不同,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孔繁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孔繁伟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法院2019年10月15日开庭笔录第4-6页记载: …… 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

原代:证据如下: …… 证据2.(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证据3.(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在展销会要了其QQ号,然后通过QQ订货的,订货单是证据4。

…… 审:下面进行实物比对。

双方当事人确认当庭出示的实物是否封存完好?

原代:完好。

被代:完好。

原代:(当庭拆分封存实物)。

以公证书2425号公证实物作为比对。

打开里面有:两卷被诉侵权产品,一个三层,一个四层,都作为指控产品。

…… 结论:三层、四层都是相同的。

审:被告发表比对意见。

两被告:…… 结论:不相同。

审:双方的证据是否均已出示并质证完毕?

众:均已出示并质证完毕。

…… 还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0002】段记载:编织作为辅料产品行业,在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之后,对中国沙发产业的结构制造与优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中国经济贡献率也越来越大,织带行业正在形成我国乃至全球一个璀璨的经济亮点。

现有传统的沙发松紧带大部分使用丙纶丝作为经纱和纬纱,加上乳胶丝外围用涤纶丝包织而成的“包筋”织制而成。

编织带上若要加上图案或者文字,则需要再用电脑绣花机进行后加工,这样会影响沙发松紧带的结构,难免后加工时会有大量断“包筋”现象,而且更会降低该松紧带的拉力和寿命,最终影响家居沙发的整体质量。

发明内容【0009】【0010】段记载:本实用新型采用上述技术解决方案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的编织带本体采用多层织物结构,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编织带本体主要由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构成,编织的文字图案设置在作为最外层的经纱或者纬纱相邻的另一层经纱上,使得编织只能显示单面的文字图案,美观大方,一气呵成,减少后续再绣文字图案的工序,并节约了成本。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判决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否正确;

二、原审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而言:1.孔繁伟在原审庭审中未对(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技术比对,是否属于对其主张的有关该被诉侵权产品诉讼请求的放弃;

2.原审判决对(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被诉侵权产品所涉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上述有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的法律规定,应作如下理解:首先,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

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权利要求中的用词或术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全面理解发明,以该领域的通常含义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语。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用词或术语在本领域内被广泛使用,且其一般惯用含义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则该用词或术语应优先理解为所述一般惯用的含义。

再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

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作了特别的说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

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

最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本案中,孔繁伟主张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弹力编织带,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编织带本体,编织带本体采用多层织物结构,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编织的文字图案设置在第二层或其以上的经纱与纬纱交织的织纹上。

双方当事人对于如何确定本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二技术特征。

1.“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技术特征 孔繁伟上诉认为,该技术特征可以同时理解为:(1)一个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

(2)一个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图案;

(3)一个编织带本体中同时编织有文字和图案。

超力公司、孔月霞则认为该技术特征是指一个编织带本体中同时编织有文字和图案。

经审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关于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有两种行文表述方式,一种行文方式是“文字、图案”,一种行文方式是“文字图案”。

说明书背景技术记载:“……编织带上若要加上图案或者文字,则需要再用电脑绣花机进行后加工,这样会影响沙发松紧带的结构,难免后加工时会有大量断“包筋”现象,而且更会降低该松紧带的拉力和寿命,最终影响家居沙发的整体质量。

”说明书记载的有益效果是:“……编织的文字图案设置在作为最外层的经纱或者纬纱相邻的另一层经纱上,使得编织只能显示单面的文字图案,美观大方,一气呵成,减少后续再绣文字图案的工序,并节约了成本。

”可见,涉案专利使用“编织的文字图案设置在作为最外层的经纱或者纬纱相邻的另一层经纱上”技术手段,克服背景技术所述“编织带上若要加上图案或者文字,则需要再用电脑绣花机进行后加工”的弊端,以实现其有益效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局限在“文字”“图案”的文义意思表示,尚不涉及上述技术手段以及发明目的。

本案中,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文字图案”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确定为“文字或者图案”,逻辑上符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界定,亦符合发明目的并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的指引。

该保护范围的确定也与说明书附图文字图案编织区域中仅有“斯帝罗兰”文字的事实相互印证。

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而言,其关于“文字图案”的技术特征主要是涉及在编织带上添加“文字图案”的加工方法,期待实现的有益效果并非将加工对象限定为或文字或图案或文字加图案。

原审判决仅从词汇和标点符号等意义上解释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文字和图案”,脱离了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该种解释不符合发明目的,有违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

2.“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技术特征 双方的当事人对该技术特征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经纱”和“纬纱”的解释。

孔繁伟上诉认为,按照国家标准,经纱是沿织物织造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纬纱是沿织物织造宽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超力公司、孔月霞则认为应结合涉案专利附图对权利要求中“经纱”和“纬纱”进行解释,经纱是东西向纱线,纬纱是南北向纱线。

经审查,孔繁伟提交的涉案国家标准刊载:2.2经纱warp沿织物织造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2.3纬纱weft或filling沿织物织造宽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本案中,说明书附图对“经纱”和“纬纱”的标注与上述国家标准不一致。

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权利要求中的用词或术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案专利为一种弹力编织带,所涉领域为纺织品机织物,其一般术语的定义应当理解为纺织品机织物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即依照上述国家标准予以确定。

在此基础之上,专利权利要求1中“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技术特征保护范围清晰明确。

况且,从一般生活经验可知,拉伸弹力编织带是沿弹力编织带的长度方向拉伸,提高弹力编织带的拉力应增加沿弹力编织带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涉案专利“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若为南北向的纱线,“一层纬纱”若为东西向的纱线,系将沿弹力编织带宽度方向排列的纱线设置为至少三层,将沿弹力编织带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设置为一层,此种做法将大大降低该弹力编织带的拉力和寿命,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识。

原审判决依据说明书附图将权利要求中“经纱”定义为东西向纱线,将“纬纱”定义为南北向纱线,脱离了纺织品机织物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不符合发明目的,亦有违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规定。

以上可知,原审判决对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涉“在编织带本体中编织有文字、图案”“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二技术特征保护范围的界定错误,致其对于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不当,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二、原审判决是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 孔繁伟上诉称,原审法院没有对比(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程序违法。

超力公司、孔月霞辩称,原审中孔繁伟仅以(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公证书所公证封存实物作为比对对象,未以(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作为比对对象,在原审中孔繁伟自愿放弃该权利,不应在二审中将原审审未比对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作为比对对象,这将导致当事人丧失对该部分判决的上诉权。

经审查,依据原审法院庭审笔录的记载,孔繁伟在一审中依法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两份《公证书》,共封存被诉侵权产品5件,经初步审查,该5件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不一致。

本院认为,专利侵权诉讼中可通过多渠道对相关技术事实进行查明,将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相关技术特征在庭审中展示并与专利权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是进行技术事实查明的方法之一。

本案中,孔繁伟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2019)皖安宜公证字第2425号两份《公证书》以及封存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证据,其在原审庭审中仅选择其中一份公证封存实物证据进行技术比对,是其对举证方式的处分,在孔繁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未进行实物比对相关被诉侵权产品诉讼请求的情形之下,该举证方式的选择不能推定为放弃相关诉讼主张。

超力公司、孔月霞辩称,孔繁伟在原审庭审中未将(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封存实物作为比对对象,属于自愿放弃该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若认为孔繁伟上述举证方式不当,可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进行裁判,亦可行使释明权,对当事人举证方式进行适当引导,以便查明相关技术事实。

但原审法院对孔繁伟在原审程序中已经提交了(2019)粤佛岭南第1540号公证书以及封存实物证据的前提之下,对上述证据相关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且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作审理、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原审判决应予撤销,并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繁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王怡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0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军 审判员:唐小妹、李自柱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王怡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弹力编织带”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号:ZL20172106xxxx.X 关键词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依据权利要求;

所属技术领域的通常含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繁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超力织带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月霞。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7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原判决主文:驳回孔繁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裁判观点 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

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权利要求中的用词或术语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全面理解发明,以该领域的通常含义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语。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某一用词或术语在本领域内被广泛使用,且其一般惯用含义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则该用词或术语应优先理解为所述一般惯用的含义。

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国家标准刊载:2.2经纱 warp 沿织物织造长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2.3纬纱 weft;filling 沿织物织造宽度方向排列的纱线。

说明书附图对“经纱”和“纬纱”的标注与上述国家标准不一致。

本案专利为一种弹力编织带,所涉领域为纺织品机织物,其一般术语的定义应当理解为纺织品机织物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即依照上述国家标准予以确定。

在此基础之上,专利权利要求1中“编织带本体包括一层纬纱和从内向外依次设置的至少三层经纱”技术特征保护范围清晰明确。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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