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75号原告:杨睿智,男,侗族,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忠红,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德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发北路**桑达大厦2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0483D。
法定代表人:黄楚吟,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和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85029T。
法定代表人:黄二妹,执行董事。
被告:黄楚吟,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黄二妹,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群,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睿智与深圳市德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和娃科技有限公司、黄楚吟、黄二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睿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