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716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人代表: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新市路32号。
负责人:汪正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广州乐家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特殊情况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