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568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佳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展望数码广场第**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7。
法定代表人:郑伟宏。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协航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