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007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诸市乡魏庄村法定代表人:赵萌,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宾酒业公司)与被告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口酒业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被告京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贵宾”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擅自使用“贵宾”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被告京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贵宾酒业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3、判令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被告京东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1万元;
4、判令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被告京东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贵宾酒业公司经过授权,现为第274311号、4728184号、6361389号“贵宾”系列商标的权利人,“贵宾”系列酒水经过多年推广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现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发现,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未经涉案商标权利人许可,非法生产名称为“贵宾”的白酒并在被告京东公司网站上发布相关产品信息,该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贵宾酒业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合法权利,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系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是以被告前述被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行为是否侵害原告贵宾酒业公司合法权益为判定基础,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京东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批复》的规定,本院现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五龙口酒业公司对本案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驻马店五龙口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