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009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市东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世纪金源国际公寓****D。
法定代表人:康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南,男,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