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153号原告:陈校建,男,汉族,1975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俊跃,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睿,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月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84584M。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陈校建与蔡俊跃、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校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校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