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879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馥,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心利来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张林豪。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心利来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03××××.0)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