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2932号 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铜陵市爱国西村****。
法定代表人:陶旭安。
被告:江苏巨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湖滨公寓**/div> 法定代表人:吴浩。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小菜园餐厅,经营场所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湖滨公寓YZ-2-103。
经营者:吴浩。
原告安徽小菜园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鑫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小菜园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闫立海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不易适用简易程序,该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可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