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城伯镇前姚村。
法定代表人:林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金嘉大道******。
法定代表人:蔡振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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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吕岭路**之九 法定代表人:陈濉生。
上诉人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思考电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中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的(2020)闽02民初27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皓泽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