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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雄与江门市蓝极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09号
案件名称段家雄与江门市蓝极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段家雄;江门市蓝极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09号原告:段家雄,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异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为为,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门市蓝极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1。

被告: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段家雄诉被告江门市蓝极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绿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段家雄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家雄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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