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15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治国、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获嘉县黄堤镇黄堤村,注册号:410724620044953。
经营者:宋永军,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获嘉县黄堤居民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公司)诉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以下简称永军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五朝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军五金门市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CL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今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2018年,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原告为TCL集团的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TCL”、“TCL王牌”、“王”等系列商标并进行维权事务。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
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23个研发机构,21个制造基地,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销售机构,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产品包括电话、电视、手机、冰箱、洗衣机、空调、小家电、液晶面板等。
《财富》于北京时间2016年7月13日发布2016年的中国500强排行榜,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年中国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56位。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第4190928号“”、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永军门市部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原告TCL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1、(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2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为第1792882号“”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录像机、收音机、影碟机等,现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1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为第4190928号“”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手机、电视机、录像机、机顶盒、音箱等,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3、(2020)湘邵庆证字第5980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为第1255062号“”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话机、电视机、影碟机等,现商标在有效期内;
4、(2020)湘邵庆证字第5427号公证书,证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2020)厦鹭证内字第39547号公证书,证明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授权书,原告具有诉讼资格。
第二组证据:1、(2019)厦鹭证内字第102382号公证书,《关于认定“TCL”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商标监(1999)39号],2、2005年度平板彩电获《全国畅销品牌》证书,3、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佳外观设计品牌》证书,4、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具人气品牌》证书,5、2005年度平板彩电《最受消费者喜爱品牌》证书,6、《2014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7、《2015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8、《2016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9、《2017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居全国电视机制造业第一位》证书,证明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三组证据:1、(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867号公证书,2、涉案侵权产品实物一件,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
被告永军门市部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查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和庭审,本院认定如下事实: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由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集团现有8万多名员工,系世界500强企业。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1792882号“”商标、第4190928号“”商标、第1255062号“”商标均已核准注册,核定使用范围为第9类,包含电视机等商品。
1999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TCL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7日,注册资本叁拾贰亿贰仟伍佰万元,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不动产租赁,会务服务,软件开发,研发、生产、销售:通讯设备、音视频产品、LCD电视产品、空调、洗衣机、家用电器,提供市场推广服务。
原告为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授权原告使用前述商标并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维权行动。
2020年7月5日,经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申请,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委派公证人员王某、姜某与申请人王国栋一同来到位于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黄堤镇政府”西南234国道附近的家电商场(门头为“鑫园家电城美的家用空调”),王国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通过微信付款450元,购买了一台含有“HCTV王牌”字样的20寸电视机,现场取得了手写销货单一张,公证人员拍摄照片,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2020年8月21日,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出具(2020)豫洛宜内民字第867号公证书,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证。
经当庭核查封存产品完好,原告当庭拆封,涉案产品为一台LED20X1HCTV王牌超高清智能电视,包装箱上显示该产品的生产厂商为广州市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包装箱左上角以较大字体突出显示花体“”的字样,打开电视屏幕也会显示花体“”的字样,该产品既非原告生产,也未取得原告授权。
原告购买涉案产品的家电商场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为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1年8月1日,经营者为宋永军,经营范围为:五金、电料、家用电器、日杂零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述如下:一、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且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依照法律规定许可原告TCL公司使用该商标,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针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维权。
因此,原告TCL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等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认定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并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被告永军五金门市部所销售的电视机与第1792882号“”商标所核准使用的电视机产品系同一种产品,该电视机包装箱突出显示花体“”字样和打开电视屏幕也会显示花体“”字样,均与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相同,被告销售的产品系侵犯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要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铺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赔偿;
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赔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本案中,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及原告公司因被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本院参照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店铺所在位置、涉案商标知名度、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7928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50元,被告获嘉县黄堤镇永军五金门市部承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