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4398号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全椒路与站前路交口乐富公寓5#1801室。
法定代表人:许陆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潇潇,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时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龚大塘二区36幢1单元302室。
经营者:李凤琴,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弋阳县。
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时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美智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