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179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文安县妆点化妆品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利民街68号附近妆点。
经营者:毛丽娟。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文安县妆点化妆品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