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536号 原告: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杨村桥镇上山村。
法定代表人:林锦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茂,浙江鑫目(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双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永庆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唐明亮。
原告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双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6元,由原告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