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4428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新尚优之品超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学海路**。
经营者:张治春。
被告:涟水县顺兴米面厂,住,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陈师镇陈师街/div> 投资人:陈士军,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浪,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温江新尚优之品超市、涟水县顺兴米面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福州米厂撤回对被告温江新尚优之品超市、涟水县顺兴米面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