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22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冰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秀双,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鹏,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秀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蓝蓉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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