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32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磊、雷霆,广东惟通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碧珠,女,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1×,公民身份号码440××××××××××××665。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锶蕴,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碧珠、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