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460号 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一段35号附1号(自编号:B区2楼2044号)。
法定代表人:曾婷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曦,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工业四一六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北四段4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核工业四一六医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核工业四一六医院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四川乐恩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