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867号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厚荣,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安华美博城三层A02铺。
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厚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赛诺加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