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38号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聂金山,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邱文录,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书格。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聂金山、邱文录、河北创力车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