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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兴达电子丝印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750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兴达电子丝印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民初375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福建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公司)与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以下简称九牧王销售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林晓燕,被告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萍,被告九牧王销售处的经营者戴灿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000万元;

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报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原告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兴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2000万元,其中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在5万元内与被告兴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注册证,后于2000年3月7日取得第1371830号“”商标,于2004年8月14日获准注册第3489226号“”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商标,于2011年1月7日获准注册第6860453号“”商标。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

上述商标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名下。

原告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费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使得“九牧”品牌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九牧品牌曾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兴达公司违反生效裁判文书的判定,多次侵犯原告权益,在经营“卫浴洁具”商业活动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九牧王”“”等字样。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将“九牧王”作为字号使用,并在销售卫浴洁具的经营场所、销售单、名片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九牧王”“”等侵权标识。

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利用原告的九牧商标及企业知名度不正当地获取市场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兴达公司辩称,1.兴达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不需要侵害原告商标权获取利益。

兴达公司于1998年将长期使用的“九牧王”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品商标,并于2000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准商品项目包括家具用金属附件、五金等商品。

兴达公司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金挂件和JOXOD卫浴产品荣获多项认证和证书。

兴达公司未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兴达公司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

3.兴达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九牧”系列商标不会构成混淆。

4.原告提起的诉讼具有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实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5.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没有法定依据。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辩称,九牧王销售处是正当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成立及注册相关商标的情况原告九牧厨卫公司注册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三亿元,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黄金现货,集成吊顶、照明器具、电光源、电器开关、生活用瓷(茶具、餐具、咖啡杯、马克杯等)、居家用品、净水器、空气净化器、厨房电器,普通道路运输;

家具、厨房电器、卫生间用具、卫生洁具、集成吊顶、晾衣架、家用电器安装维修及相关售后服务等。

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注册取得第1117525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

喷水器;

水管龙头;

管道龙头;

配水龙头;

坐浴澡盆;

淋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卫生器械及设备;

洗手盆(卫生间用)。

2002年12月14日,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0年3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371830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冲水装置,水液面控制阀,浴室装置,淋浴器,小便池,卫生设备用管,水暖装置用管子等。

2003年8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取得该商标转让权。

2004年11月14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489226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喷水器;

水管调制开关等。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4044548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澡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室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冲水装置,龙头等。

2011年1月7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6860453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防喷溅水管嘴;

龙头防溅喷嘴;

水管龙头,暖气装置,澡盆,浴盆等。

经续展,上述第1117525号、1371830号、第3489226号、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9月13日,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受让取得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2年3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九牧、九牧王牌陶瓷片密封水咀、液压缓闭式冲洗阀被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三年;

2003年12月至2009年12月,JOMOO卫生洁具被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免检;

2004年6月、2007年11月、2010年11月,“JOMOO”及“”三次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每次有效期三年;

2005年9月,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至2008年9月;

2012年11月,原告九牧厨卫公司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原告九牧厨卫公司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称号;

九牧及JOMOO九牧牌系列产品多次被福建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2月,福建省工商局认定“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1年10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荣获“2011?CCTV中国年度品牌”荣誉称号;

2015年,九牧厨卫公司使用在“龙头、坐便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九牧”商标被认定为2015年度泉州市知名商标;

2016年2月,九牧厨卫公司被授予“2015年度十佳市民最喜爱的品牌”称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1〕第31150号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中均认定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九牧厨卫公司2014年度广告及业务宣传支出为3781.75万元,2015年度为115448303.68元,2016年为91891491.46元,2017年度为132357204.09元。

二、被告成立及注册相关商标的情况被告兴达公司注册成立于1994年8月22日,原名称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股东为香港兴达电子丝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水暖器材、阀门、小五金、塑料制品、制衣;

批发建材产品,卫浴洁具、卫生陶瓷、淋浴房、浴缸、浴室柜。

2000年5月21日,兴达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400267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工具柄,挂锁,钥匙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

2014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兴达公司将第1400267号商标转让给香港九兴达卫浴洁具公司(以下简称九兴达公司)。

2016年1月1日,九兴达公司将第1400267号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

2000年5月21日,兴达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400587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龙头,水冲洗设备,浴室装置,喷水器、地漏、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

2014年10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兴达公司将第1400587号商标转让给九兴达公司。

2015年5月20日,九兴达公司将该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5年5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

2005年12月28日,兴达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921014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卫生用水管设备;

喷水器;

水管龙头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

2014年10月27日,兴达公司将第3921014号商标转让给九兴达公司。

2017年1月10日,九兴达公司将第3921014号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7年1月10日至2025年12月27日。

2006年7月21日,兴达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3921152号“”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插销;

金属门闩;

金属窗钩等。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7月20日。

2014年10月27日,兴达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九兴达公司。

2017年7月20日,九兴达公司将第3921152号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7年7月20日至2026年7月20日。

兴达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注册取得第5256456号“”商标专用权、于2010年3月28日注册取得第6295574号“”商标专用权,后兴达公司均将上述商标转让给九兴达公司。

九兴达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取得第24304810“”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7月14日注册取得第21375657号“”商标专用权。

上述四件商标的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6类,九兴达公司均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兴达公司使用。

2013年12月,被告兴达公司“五金”“”被中洁网评为五金卫浴十大品牌;

2014、2016年,兴达公司两次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为厨卫五金企业10强;

2018年3月,兴达公司的多款产品被“腾冲杯”卫厨产品质量性能测评组委会授予奖项;

2017年4月,兴达公司“”被中国建筑材料流通协会授予2017年度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品牌榜“卫浴十大品牌(五金/龙头类)”;

2011年,商标被福建省工商局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九牧王销售处于2008年3月3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戴灿成,经营范围为卫浴洁具、五金、陶瓷、电工器材、阀门;

食品、土特产、茶具、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凭许可证经营);

棋牌服务。

三、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为:1.加盟店店招、店铺装潢使用“九牧王”字样;

2.名片、销售单、收款单中使用“九牧王”字样;

3.产品包装使用“九牧王”字样;

4.手提袋宣传使用“九牧王”字样;

5.网站网页宣传图、关键字使用“九牧王”;

6.网站www.joxod.com宣传“九牧王”龙头、花洒、浴缸、马桶等卫浴商品;

7.微信公众号“JOXOD商学院”宣传“九牧王”卫浴商品;

8.微信公众号“JOXOD福建”宣传“九牧王”卫浴商品;

9.优酷视频使用“九牧王”(明星代言)进行宣传;

10.优酷视频宣传“九牧王”卫浴商品;

11.腾讯视频使用“九牧王”进行宣传;

12.京东平台“JOXOD兴达专卖店”宣传并销售“九牧王”卫浴商品;

13.苏宁易购“JOXOD卫浴旗舰店”宣传并销售“九牧王”卫浴商品。

原告主张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1.兴达公司的产品包装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事业有限公司”字样;

2.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在名片中使用“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字样。

2019年6月20日,济南三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新,与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济南五金卫浴管材市场7—12“九牧王五金JOXOD”店铺,张志新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花费230元购得“单把单孔面盆龙头”一套(微信付款并截图),取得盖有“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章的票据(No:XC400104332)一张、名片一张;

张志新对济南五金卫浴管材市场、九牧王五金JOXOD、店内货架商品、付款码进行了拍照。

公证人员对上述取证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据此制作了(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3363号公证书。

根据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公证取证的店铺门头招牌上主要部分为“五金”及“”两个商标;

取证时所得的名片左上角标有“五金”及“”两个商标,名片上印有“总代理: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字样;

取证时所得的票据上显示“九牧王五金JOXOD洁具济南销售处【销售出库】”;

微信付款截图显示“扫二维码付款—给天桥区九牧王卫浴”。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系货号为JXD-81002的单把面盆龙头一套,包括水龙头一个、不锈钢水管两根和安装配件一组。

产品包装盒、水龙头及不锈钢水管的内包装、不锈钢软管管身所贴合格证、水龙头把手上均印有“”商标;

产品包装盒、不锈钢水管的内包装、不锈钢软管所贴合格证上印有被告兴达公司的名称及信息。

所购产品附带产品保修卡和产品说明书各一张,保修卡和说明书上均印有“”商标和被告兴达公司信息。

产品包装盒上贴有圆形明星代言贴纸一张,贴纸上方印有红底白字的“”及“”商标,两标识之间以明显小于两商标的字号标注“五金”二字;

贴纸上以水印的形式印有“五金”及“卫浴”标识。

被告兴达公司认可公证购买的物品为其生产,但认为九牧王销售处门店招牌和名片上使用“五金”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公证购买的产品水龙头及不锈钢水管的内包装、水龙头产品、保修卡及说明书上均使用“”商标,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认可公证购买的物品为其销售、公证时取得的名片及单据系其提供,但认为九牧王销售处注册时间早于原告商标注册时间,被告九牧王销售处的微信号是按营业执照注册的,原告在济南市的经销商晚于九牧王销售处。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主张涉案产品系从被告兴达公司购进,并提供了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由兴达公司出具的载有产品型号、单价、数量的出货单一份。

被告兴达公司认可涉案产品系由其销售给九牧王销售处。

2018年1月9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鑫,与福建省泉州市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湖南省常德财富广场建材家居大市场的“九牧王”商铺,购买了水龙头一个。

该商品照片显示标注有“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2019年11月30日,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辛炜鑫,与福建省泉州市公证人员一起,来到位于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莲花路的16号的“九牧王JOXOD”商店,购买了水龙头一个。

该商品照片显示标注有“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制造)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原告为证明被告兴达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影响范围,在2016年至2019年间,分别在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南平市、福建省宁化县、贵州省铜仁市、湖南省岳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湖南省张家界市、湖南省怀化市、安徽省蚌埠市、安徽省安庆市、青海省西宁市、陕西省西安市、湖北省武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重庆市、云南省丽江市、云南省昆明市、云南省东方市、海南省儋州市、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南昌市、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益阳市、湖南省株洲市、湖南省湘潭市、福建省宁德市、福建省龙岩市、福建省三明市、福建省漳州市、福建省厦门市,对标注为被告兴达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的产品进行了公证保全。

被告兴达公司认可上述取证店铺中,除九牧王销售处外,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龙都云山路的“九牧王JOXOD赣州总代理”、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抚河南路巨汇广场建材家具的“”店铺、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芙隆区马王堆陶瓷建材城的“五金”店铺系兴达公司的经销商。

2018年12月21日,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瑶琴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林瑶琴使用公证处手机,在名为“拼多多”手机软件中名称为“阅霸卫浴”的网店购买了“花洒”一件,购买的上述物品寄送至公证处。

2018年12月24日,林瑶琴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打开一份未拆封的德邦快件,对该外观及内在的物品进行拍照,并在拍照后将原物品进行封存,封存后将物品交由林瑶琴保管。

2018年12月28日,林瑶琴使用公证处手机对上述网购商品的收货在“拼多多”手机软件中进行了确认。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封存物品系淋浴花洒一套,随产品附带用户指南和合格证各一张。

产品外包装上正面中间部位写有“九牧王卫浴”字样,水龙头手柄上印有“”商标,用户指南正面和内页上部均写有“九牧王卫浴”字样,合格证上方印有“”标识,下方标有被告兴达公司的公司信息。

被告兴达公司及被告九牧王销售处辩称上述产品并非被告兴达公司生产。

此外,原告还分别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中名称为“精品花洒店”的网店购买了“花洒”一套、“京东”购物网站名称为“JOXOD兴达专卖店”的网店购买了“喷头”一套和“龙头”一件、“苏宁易购”网站中“JOXOD卫浴旗舰店”购买了花洒一件。

被告兴达公司辩称该网点并非其授权经销商。

2019年8月28日,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王素文使用该处电脑登录www.joxod.com所打开的网页首页标注有“五金、”字样,网站中载有“走进兴达、企业荣誉、产品展示、销售专区、服务中心”版块,其中“产品展示”版块按照“九牧王?产品展示?**系列”的形式展示,其中包含龙头、陶瓷洁具系列等。

经查询域名备案信息,该网站的开办单位为被告兴达公司。

2019年7月31日,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王素文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微信后,分别添加“JOXOD商学院”“JOXOD卫浴山东运营中心”“JOXOD福建”等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JOXOD商学院”有“官网直达、新品上市、心服务”板块,该公众号载有被告兴达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等内容。

微信公众号“JOXOD卫浴山东运营中心”有“九牧王+、新品上市、服务中心”板块,经查询,该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山东幸福卫浴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JOXOD福建”,有“微官网、微商城、我的分销”板块,经查询,该公众号的运营主体为厦门戴标卫浴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领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王素文使用该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登录优酷视频网站,播放明星代言被告兴达公司产品宣传视频,视频显示“五金、”字样,产品包含挂钩、花洒、马桶等产品;

登录优酷视频网站,搜索“九牧王五金JOXOD”页面进行播放,视频中显示“五金、”字样,视频中介绍了兴达公司的马桶产品。

登录腾讯视频网站,搜索“www.九牧王五金.中国”页面进行播放,视频中九牧王五金总经理陈海波介绍了企业情况,称在山西省有146家专营店。

四、其他事实2006年6月21日,福建省泉州市公证处接受兴达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昌明证据保全的申请,由公证人员张文章、洪远远、何向荣对位于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枫树村枫林路30、32、33号房屋堂号,五坵17号房屋堂号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上述堂号地址均有“九牧传芳”文字,被告兴达公司主张“九牧”系部分泉州林姓居民的家族堂号,非原告独创商标,被告兴达公司创始人作为林姓一员系以家族堂号作为商标。

2008年12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兴达公司及案外人林东龙起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令:一、兴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卫浴洁具商品上突出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文字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兴达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合格证、保修卡、宣传册、购物袋、名片、公司网站网页上等使用“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公司(监制)”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兴达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卫浴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王”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林东龙立即停止上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兴达公司、林东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九牧厨卫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六、驳回九牧厨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还曾起诉多家销售兴达公司生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

以上事实由商标注册证、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商标授权书、商标变更证明、商标转让证明、荣誉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2.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关于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问题。

本案中,九牧厨卫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拥有第1117525号“”、第3489226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6860453号“”等注册商标,其核定使用商品主要有水龙头、淋浴用设置、抽水马桶、水液面控制阀、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卫生器械和设备等,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根据查明的事实,“JOMOO”及“”商标多次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授予“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

“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

九牧厨卫公司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卫浴领军品牌”、被中国陶瓷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称号、2015年度十佳市民最喜爱的品牌;

九牧及JOMOO九牧牌系列产品多次被福建人民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九牧”商标被认定为2015年度泉州市知名商标。

通过使用,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九牧商标在卫浴洁具行业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

兴达公司作为与九牧厨卫公司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直接竞争者,其明知九牧厨卫公司“九牧”商标的较高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对该名称和商标的选择和使用应更加谨慎,以避免消费者误认。

兴达公司应当知晓自己“”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插销、金属门窗、金属窗钩、金属安全链、金属门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工具柄、五金器具、挂锁、钥匙,这些商品主要为门窗、家具的金属配件,其本应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尽量划清与他人商标之间的界线,但却将第11类产品的水龙头、软管的外包装上使用商标,属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且“九牧王”与原告第1371830号“”中的“九牧王”文字相同,与原告11类商品上拥有第1117525号“”、第3489226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6860453号“”等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兴达公司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行为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商标权益,侵犯了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兴达公司主张其同时经营第6类和第11类商品,在经营活动中同时使用第6类的“”和第11类的“”注册商标并无不妥,但本院认为,任何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

被告兴达公司虽在商标后标注了“五金”字样,但在跨类使用上述商标的情况下,该标注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的来源,该使用方式损害了九牧厨卫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兴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兴达公司应当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

对于被告兴达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中宣传“产品展示”板块中,按照“九牧王?产品展示?**系列”格式展示产品,其中包含龙头、花洒、浴缸、马桶等,因该系列产品属于卫浴类产品,不属于被告兴达公司核准的第6类:金属工具柄,挂锁,钥匙产品,故被告在该类产品宣传中使用“九牧王”字样,易使相关公众与原告商标产生混淆,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关于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在门头及名片、收款单上使用“五金、”商标的行为,因被告九牧王销售处系被告兴达公司的经销商,经授权销售兴达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且其为了区分在商标后专门标识了“五金”字样,被告九牧王销售处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卫浴洁具、五金产品,故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在门头及名片、销售单、收款单上使用“五金、”有合理理由,属于对销售产品品牌的合理描述,且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照片中仅显示了该店铺中的一部分区域,未能完整展示全部销售区域,无法证明被告九牧王销售处仅销售卫浴产品,故其主张被告门头及名片上的标识侵害其商标权,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主张该行为对其等系列商标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成立。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在包装袋上使用的系商标,未使用“九牧王”字样,不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的视频宣传“九牧王”卫浴构成商标侵权,微信公众号“JOXOD卫浴山东运营中心”的运营主体为山东幸福卫浴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JOXOD福建”的运营主体为厦门戴标卫浴有限公司,该两公众号并非被告兴达公司开办,故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主张该两公众号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兴达公司承担责任,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兴达公司在微信公众号“JOXOD商学院”中,采取的“九牧王五金、JOXOD卫浴”的标注形式及兴达公司在优酷视频及腾讯视频中由明星代言、产品介绍宣传、总经理陈海波接受采访宣传等视频,本院认为,因被告兴达公司均生产和销售该两种产品,且合法持有和商标,被告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及视频中宣传自己生产的品牌,属于合理使用描述和使用行为,并且对商标的范围进行了“五金”和“卫浴”的区别标注,不会造成与九牧产品的混淆,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主张被告的宣传行为侵害其商标权,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兴达公司在苏宁易购商城销售侵权产品,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苏宁易购平台中展示的销售商的营业执照为深圳雷骏建材有限公司,并非兴达公司,原告主张被告兴达公司在苏宁易购平台销售涉案产品构成侵权,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兴达公司的加盟商存在的侵权行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为兴达公司和九牧王销售处,对于原告主张的除涉案被告九牧王销售处以外的加盟店使用的店招、店铺装潢、名片、销售单、收款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因该部分经营主体并未参加本案诉讼,对于是否是被告兴达公司的加盟店、是否在加盟期间使用该装潢和店招无法查明,且该经营主体的使用行为本案并无管辖权,故对于原告九牧厨卫公司对该部分经营主体的行为的主张,本院不予审查,本案仅将涉案店铺中做为兴达公司涉案产品的销售范围予以考量。

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均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亦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识,以字号的简化方式在商业交易过程中使用并发挥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企业名称或字号因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导致出现标识冲突的现象。

如果经营者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图不劳而获地攀附他人在先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商业标识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即使经营者注册的企业名称通过了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核准,其仍然将因为构成对他人在先权利的侵犯而须承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否定性评价,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兴达公司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中标注“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文字已经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申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为具有利用“九牧”、“九牧王”品牌声誉的主观目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九牧厨卫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容易误导公众,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主张其在2018年1月9日、2019年11月30日购买被告兴达公司生产的标注有“香港九牧王卫浴洁具实业有限公司(监制)”字样的产品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虽销售兴达公司产品,但该注册商标的类别为第6类五金产品,但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将“九牧王”与“卫浴”同时使用在自己的字号中,并在名片中进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九牧”卫浴产品知名度的主观故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应停止在字号中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

三、关于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故原告九牧厨卫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兴达公司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九牧厨卫公司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提供侵权受损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兴达公司的侵权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过错程度、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另外,本院考虑到“九牧”作为部分泉州地区林姓的堂号,该商标并非原告独创,被告兴达公司创始人系林姓成员,其使用“九牧”字样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且考虑到被告兴达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商标,系跨类使用,并非单纯的假冒原告商品,酌情确定兴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0万元。

被告九牧王销售处虽销售了侵害原告专用权的商品,但其提供的进货单载明了涉案产品的型号、单价和销售者,且被告兴达公司亦认可涉案产品系其制造和销售给九牧王销售处,故能证实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被告九牧销售处对于其销售涉案产品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原告未诉请判令被告九牧王销售处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本院不再对此予以判决支持。

但被告九牧王销售处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商业使用,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误认,故对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其停止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赔偿责任,原告其要求九牧王销售处与兴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被告九牧王销售处的字号名称自由其自行决定,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兴达公司存在意思联络,故对于原告的要求九牧王销售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原告九牧厨卫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九牧品牌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损害,且本院裁判文书公开足以消除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对其要求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另行判决。

综上,原告九牧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371830号“”、第1117525号“”、第3489226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并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九牧王产品”板块中展示卫浴产品;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九牧王卫浴销售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字号中使用“九牧王卫浴”字样;

三、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50万元;

四、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800元,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五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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