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90号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权。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称,专利名称为“抽屉滑轨的准确定位的高度调节机构”(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1)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伍志勇,其授权原告独占实施该专利,并有权单独提起诉讼。
被告的侵权产品为一种抽屉滑轨的准确定位的高度调节机构,与涉案专利完全一致。
被告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3、4、5,侵权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
故原告起诉至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1的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许诺销售;
2.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与侵犯上述专利产品有关的模具;
3.判决被告删除并屏蔽一切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内容链接;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包括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以及公证费用)50,000元;
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案外人,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原告证据5宣传页所显示手机号码的使用者并非被告,而是被告竞争对手“上海虎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通过被告竞争对手提供的途径所获取的“样品”与被告无关。
原告通过“上海虎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获取的信息添加的微信个人用户“李家全”亦与被告无关。
二、本案应当移送至微信个人用户“李家全”住所地法院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可能来源于案外人“李家全”,原告所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地域。
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案外人微信个人用户“李家全”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被告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案外人微信个人用户“李家全”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供了初步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有权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上海市,故原告据此选择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至于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处理。
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博客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