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80号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技区天津路**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50938052P。
法定代表人:赵阳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创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康路蓝坤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7101XQ。
法定代表人:曾延林。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创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一诺仪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1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1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