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苑长歌量贩式歌厅,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2号4栋二楼(金欣广场)。
经营者:张玉玲,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宜昌市伍家岗区天苑长歌量贩式歌厅(以下简称天苑长歌歌厅)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初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苑长歌歌厅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本案上诉应缴纳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天苑长歌歌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