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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702民初723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虹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7233号原告: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虹霖,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会富江街。

公民身份号码:441××××××××××××32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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