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7233号原告: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虹霖,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委会富江街。
公民身份号码:441××××××××××××321。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