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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4727号
案件名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刘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刘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4727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坤,男,汉族,1996年12月4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坤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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