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12号原告: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万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曾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峰,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夏邑县太平镇帅领购物超市(个体工商户),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
经营者:高帅领。
被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所在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开曼群岛大开曼岛。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鸿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御真堂实业有限公司、夏邑县太平镇帅领购物超市、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