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5民初866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铭,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佳冠数码电器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金洲裕兴花园裕华街**。
经营者:苏振飞,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佳冠数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佳冠数码电器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