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6民初19869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乡子健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良乡中路16-01号。
经营者:刘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军,男,该单位员工。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泡泡玛特公司)与被告北京良乡子健百货商店(以下简称子健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诉称,原告成立于2010年,是集潮流商品销售、艺术家经纪、衍生品开发与授权、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于一体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
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北京市房山区的“晨光文具子健百货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子健百货商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子健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在房山区,因双方争议案件事发地点在被告所在地,因此案件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应当依法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经营场所均位于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属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故本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良乡子健百货商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良乡子健百货商店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