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050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林华,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2020年10月27日,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建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孟 纯书 记 员 魏 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