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740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俊峰顺鸿商店。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沙荷路**1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79686836G。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俊峰顺鸿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俊峰顺鸿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横岗俊峰顺鸿商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