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891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敏敏,女,汉族,199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敏敏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敏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敏敏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