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009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琪,北京市东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世纪金源国际公寓西区1层D。
法定代表人:康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南,男,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秦皇岛田氏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产业新城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田瀚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颖敏,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田氏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盛瑞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