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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知民初802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蔚;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802号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徐蔚,董事长。

被告:徐蔚,男,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徐蔚,董事长。

被告: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梁译尹。

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蔚、江苏凌空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财国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马可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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