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1977号之一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发电器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7号铺,注册号440********1031。
经营者:古树平。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万发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