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68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利,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蝌蚪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兴路**城市山海中心**308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3MJ2J。
法定代表人:钟少锋。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蝌蚪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