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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民初5461号
案件名称5461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461号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茅家港三甲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施伟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海晏村十三组。

法定代表人:卢强。

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朗信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启东祥晟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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