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7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明月,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夏雪儿生活广场百货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孔令晓,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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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湖工大****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昊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夏雪儿生活广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