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73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盐窝好买购百货经营店,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盐中村&ldquo买购生活购物中心盐窝店”。
经营者:董增伟。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盐窝好买购百货经营店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