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卖货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振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768。
法定代表人:李善学,经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卖货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