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68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51号院4号楼2层289室。
法定代表人:李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联杰,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唐嘉慧,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嘉慧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