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209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永超发百货超市店,经营场所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荷花路**1-101门面房。
经营者:骆晓林。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永超发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2020年11月3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