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240号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杜振杰,刘宪娜(实习),律师。
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经营者:苑荣富。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米兰春天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