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5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东胜副食商店,住,住所地:东营区胜采胜旺小区西门口对面际经营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胜利采油厂职工培训学校”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EO。
经营者:李洪伟,男,汉族,1985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东胜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43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