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208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管云日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钱仓村管薛组经营者:朱桂琴。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管云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