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02民初171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负责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阳宏盛达石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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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柳泉镇柳泉村法定代表人:田振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宜阳宏盛达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